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以分散制(decentralization)为原则;二是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除联邦政府外,还有州政府、县政府、市政府、镇政府等等,这些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因此,可以说美国是“一个有许多政府的国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则是一个“零散的无系统”。当然,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为主体。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有四种来源,分别是宪法法、行政法、成文法与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是美国宪法。所有其他法律都归宪法管理并低于宪法。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美国联邦法律来源于宪法给予国会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颁布的法律权力。几乎所有的联邦法律都被编入《美国法典》(U.S.Code)。很多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制订行政法规的权力,这些法规刊载于《联邦公报》并被编纂入《联邦行政法规大全》。
美国的五十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各州将立法权授予数千个政府部门、区、县、城市与特区。而所有的州宪法、成文法与行政法规在司法意义上也与相应的联邦法律大同小异。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时间,取决于当前的地点和行为,普通美国公民会受到联邦、州与地方数十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的法规管制。
不同于其他普通法体系,美国所有的州都将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编入法典。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对关于“恶性犯罪”(higher crimes)或重罪(felonies),比如谋杀和强奸,都有相似的法律,虽然在刑罚方面千差万别。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各州之间差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