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税申报(1)
1、征税对象和范围: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每一个有收入的美国公民、居民外籍人士(Resident Alien)和非居民外籍人士(Non-Resident Alien)都有纳税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对美国公民和居民外籍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所得;对非居民外籍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在美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佣金、退休金、失业补偿金、附加福利、小费收入等;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博弈获利、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2、报税身份:
对外籍人士的报税身份,国税局与移民局规定不同,不是以有无居留权为标准,而是按居民外籍人士和非居民外籍人士加以区别。根据美国税法,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即为居民外籍人士,否则,即为非居民外籍人士:
●绿卡标准(Green Card Test)。指在报税年度任何时间根据移民法判断具有美国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且该身份未被撤销或放弃,即为美国税法上的居民外籍人士;
●实际居留标准(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该标准根据外国人在美国的居留时间而非其移民身份认定。一个外国人即使未持有绿卡,只要于本年度在美国(不包括美国属地、领地或领空)居留达183天;或者本年度在美国居留至少31天,且在本年度和此前两年里在美国累计居留达183天,也被认定为居民外籍人。这里的累计不是3年时间里在美国实际停留天数的简单相加,而应按如下规则计算:当年居留天数乘1,上一年居留天数乘1/3,上上年居留天数乘1/6。
例如,中国公民田某在2010、2011和2012年分别在美国居留120天,依照上述规则计算其连续3年在美国居留的累计天数为120*1/6+120*1/3+120=180天。因少于法定的183天,田某在2012年这一年度就不是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外籍人,而是非居民外籍人。但如其2012年在美国居留123天,则符合实际居留标准,将被认定为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外籍人。
3、个人豁免(Exempt individual):
个人豁免不是指你可以豁免美国个人收入税,而是指你可以被豁免计算实际居留天数的时间。以下列身份居留在美国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居留天数:
●持A 或G 类签证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全职工作人员及直系家属(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在美临时居留的时间;
●持J 或Q 类签证的教师、受训人员及其直系家属(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在美临时居留的时间;如果你在过去6个自然年内有2个年度享受过个人豁免待遇,则不再享受豁免。即教师、受训者可以非居民外籍人士在美居留2年。
例如:中国公民张某持J-1签证以访问学者身份于2008年8月29日抵美,计划在美停留至2010年8月25日,在此期间未改变身份。根据上述规定,他抵美当年2008、第二年2009年可享受个人豁免,2年居留时间不计入实际居留测试天数,以非居民外籍人士报税。但2010年因他已在过去2年里享受个人豁免,不再豁免,将以实际居留测试天数计算,他2010年实际居留天数为237天,超过183天测试天数,应以居民外籍人士报税。
●持F、J、M 或Q 类签证的学生及其直系家属(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临时居留在美国的时间;如果你作为留学生曾在过去5个年度享受豁免待遇,你将不再享有豁免;即外国留学生可以非居民外籍人士身份在美居留5年。
例如:中国公民赵某持F-1签证以留学生身份于2008年9月15日抵美,计划在美学习至2013年2月25日,在此期间未改变身份。根据上述规定,她抵美当年2008至2012年5年享受个人豁免,5年居留时间不计入实际居留测试天数,以非居民外籍人士报税。但2013年她不再享受豁免,将以实际居留测试天数计算,她2013年实际居留天数为56天,未超过183天测试天数,可继续以非居民外籍人士报税。
●职业运动员赴美参加慈善性竞技体育运动临时在美居留的时间。
如果一位外籍人士在该年度中將身份从非居民转变为居民,或者相反,通常此人在该年度就有双重身份,其收入将按照每个身份适用的法律分兩个阶段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