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CSC公派访问学者出国前审理流程
根据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公派访问学者须按规定填写《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和学位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一份留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三份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一、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牵头,会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者年龄在50岁(含)以下;
2、申请者具有本科以上学位;
3、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4、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5、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
6、申请者回国后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7、申请表所填内容符合要求,附件齐全。
四、通过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送的申请材料,须有教育参赞意见和国内工作单位意见,经补报《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后纳入评审范围。
五、采用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决定是否资助及资助强度。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2、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
3、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
4、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硬件支撑条件;
5、申请课题的作用、意义和先进性;
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报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七、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由教育部国际合作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反馈意见。
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拨款。在国际合作司通知发出后的一个月内,留学服务中心完成拨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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