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访问学者担保人及保证金的问题常识
访问学者担保人及保证金的问题常识如下:
一、办理公证要求
1、出国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或分别到场,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2、出国人员及两担保人均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担保人员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担保方式
1、担保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信,证明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此方式适用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医院等。证明信样本:“XXX为我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职位和稳定收入,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证明信需由人事部门或军队政治部出具并加盖印章。
2、担保人也可以用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担保。此方式可通过向我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单、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担保能力。
三、担保人的条件
《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法人、其他组织、出国人员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5、出国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的,可以由父母作为担保人。
6、两个担保人不能为夫妻关系。
四、担保数额
1、具体数额参见《国家公派出国资助经费平均标准》。
2、担保人用个人财产担保时,个人财产价值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存单余额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
3、用于担保的存款及个人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会被冻结,仍可以自由支配。
4、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为3个出国人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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