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
2016年02月06日
来源:中国留学网
摘要:
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见附表),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留学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
国内预发三个月生活费 |
剩余资助的生活费待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按规定补发。 注:“补发规定”详见如下说明。 |
2.留学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
国内预发六个月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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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
国内预发三个月生活费 |
剩余资助的生活费仍按照现行模式由驻外使(领)馆的相关部门代为发放。 |
补发规定如下:回国补发剩余资助的生活费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1)护照原件;(2)留学资格证书、报到证复印件、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由驻外使馆开具);(3)每季度的学习报告首页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鉴定意见(其中注明留学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单位所属管区、生活费发放情况-发放标准、已发数额和未发放数额等信息);(5)出入境记录。补发时,一般以规定标准的外币形式发放。更多博士后、访问学者申请信息欢迎关注知识人网,咨询电话4000_600_668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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