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制度简介
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 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地方三级征税制度。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州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与)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一)主要税种
1. 公司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采用古典公司所得税制,之前德国所实行的分税率制公司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完全废止。在新的古典公司所得税制下,对公司的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现行税率比改革前要低,对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再就这部分所得在公司层次已经交纳的公司所得税进行归集抵免。为了消除双重征收,对个人股东的股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股东,无论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都不就公司股东所获得的股息征税。公司须就分配的利润预提所得税,居民股东交纳的预提税可在其交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完全抵免。此外,德国还就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另外征收税率为5.5%的团结附加税。
(1)纳税人
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公司(居民有限责任公司和居民无限责任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居民公司指在法律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非居民公司指公司不在德国境内、管理机构也不在德国境内的公司。
居民公司应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只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对合伙制企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在分得利润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
自2001年1月1日起,德国实行改革后的公司所得税法。按照新税法,德国公司应当就公司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近年来德国政府对海外并购资金、风险投资和对冲基金的警惕性越来越高,在税制改革中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加强对德国本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
①征税对象:居民公司的征税对象是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经营所得,利润、利息、股息、分支机构和投资分红等经营所得、资本利得等盈利,非居民公司则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
德国公司取得来自国外分支机构的股息、红利,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一并征收公司所得税和团结附加税。如果该公司不需要缴纳团结附加税,则其取得的国外公司的利润也不需要缴纳团结附加税。
德国居民公司作为股东所取得的股息免征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国内其他公司的已分配股息,其相关成本允许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财政年度扣除。来源于外国公司的已分配股息,不管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者成本是否已经扣除,均按照收到的外国股息的5%纳税。在一定条件下,股息取得者取得的股息可以免税;持有国内和外国公司的股份的所得,只要持股期限超过1年,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转让持股时间不满1年的股份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必须全部纳税。如果该股份在转让以前持股在1年以上,那么股份转让发生的资本损失不再允许扣除。如果普通股的分配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且分配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一致,那么来源于国内公司的普通股息分配将免税;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开始起算时间为2006-2007财政年度。来源于居民公司股份转让实现的资本利得的免税时间与上述相同。
外国公司设在德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比照德国居民公司适用的税率执行。
负有无限责任的德国公司出售各种商品获得的利润应当按照正常税率纳税。但是,如果无限责任公司出售其在一家外国公司中至少10%的股份,只要该外国公司的股息按照税收协定在德国应当免税,则出售该股份所得也免税。
有限责任外国公司在本国与德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拥有德国公司股份不超过25%的情况下,应当就其出售德国公司中的股份所取得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视同德国居民公司的外国公司或者按照商业法典应当保存账簿的其他法人处理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等所取得的所得也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②税率: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38%。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83%.
股息以及其他分配的利润的预提税税率为20%,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21.1%。居民公司股东就分得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可在其交纳公司所得税时予以完全抵扣。
对不可转换债券、分红债券、参与贷款的利息,以有隐匿合伙人的收入征收税率为25%的预得所得税(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26.38%)。
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及某些支付给居民的债券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为30%(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31.65%)。
不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则要征收35%的预得税税率(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36.93%)。
对利息征收的预提税都可以在交纳公司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德国公司所得税以公历年为纳税年度。
公司所得税按照公司每一年度的净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项目加总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所有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数额之和。资本利得额指资产销售价格与未折旧的原始成本之间的差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纳税资本利得额)×适用税率
①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或者递减折旧法。但对于2007年12月31日之后购入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只允许采用直线折旧法。
用作营业资产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法折旧时,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者建造成本的3%;而对于用作营业资产的建筑物,则不允许使用递减折旧法。
用作居住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法折旧时,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者建造成本的2%;采用递减折旧法,前十年适用税率为4%,之后的8年适用税率为2.5%;剩下来的32年税率为1.25%。这是一个过渡条款,因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居住性建筑物的折旧不能再使用递减折旧法。
其他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折旧只能采用直线法。
另外,其他折旧方法如果符合经营情况,经批准也允许使用,如产量法、摊销法以及矿资源资本递减法等。
德国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可在每年正常计提折旧之外,在资产取得的前5年,每年可追加计提40%的折旧。
②存货计价。存货以历史成本或持续经营价值较低者计价。原则上,每一项存货都须单独计价。在计价方法上,允许后进先出法(LIFO),但不允许先进先出法(FIFO)。
③税前扣除。企业经营费用大多数可以扣除。雇员的报酬可以由雇主完全扣除。雇员的报酬包括薪金、任何实物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税;支付给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完全可以扣除;分配的股息不能扣除;贷款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债务利息通常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可以扣除;研究与开发成本视为正常经营费用完全可以扣除。
④亏损结转净经营亏损如果超过511500欧元,可以向之后的年度结转。从2004纳税年度起,结转的亏损数额在100万欧元内可无限制结转,超过部分则只能结转当年度利润的60%。
⑤资本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得到的资本收益,可用当年或前一年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制造费用来冲减,冲减的最高幅度可达到100%。符合抵扣资格的资产包括土地及建筑物,并且进行转让的该公司需在德国设立常设机构六年或六年以上。另外,可用建筑物的修建或购买费用冲减转让土地的资本收益。
如果不把已实现的收益立即用于购置或制造的替代资产,那么就会就会涉及到建立投资准备金。通常可向之后年度结转,期限四年。但为建筑物修建的投资准备金结转期限为六年。如果投资准备金不用于抵扣收购或制造重置资本的成本,则计税金额以每年6 %的速度增加。
德国对来自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征收5 %的比例税,用以计算应税收入中不能扣除业务支出部分。不论该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参与经营的企业股东(例如,通过建立伙伴关系)都可以获得税收豁免。除了企业重组之外(持有期限未7年),德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股东的最低参与份额要求和股份最少持有期限作任何要求。用于交易且被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持有的股份,获得的资本收益是不在税收豁免的范围内。
⑥股息。居民公司在向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利润时,应当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股东可以用扣缴的税款抵免其应纳的公司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只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税率
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津贴、资本利得、经营所得、专业利得、雇佣所得、租赁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某些非经常性、小额所得不需纳税,如职员年度郊游等补贴、对德国职员的再就业补偿费等。
居民个人就以下7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林业所得;工商业所;自由职业者劳务所得;雇员收入;资本投资所得(如利息和股息所得);不动产或者其他有形财产的出租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所得(如:退休金收入)。德国200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见表1和表2。
表1 德国2006年适用于单身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7764欧元的部分 |
0 |
2 |
超过7765欧元至12739欧元的部分 |
15.00-23.97 |
3 |
超过12740欧元至52151欧元部分 |
23.97-42.00 |
4 |
超过52151欧元的部分 |
42.00 |
表2 德国2006年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已婚纳税人的税率表
级数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5329欧元的部分 |
0 |
2 |
超过15330欧元至25479欧元的部分 |
15.00-23.97 |
3 |
超过25480欧元至104303欧元的部分 |
23.97-42.00 |
4 |
超过104303欧元的部分 |
42.00 |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边际税率将提高3%,即从42% 增加到45%。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来源于农林业、经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劳务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婚夫妇可以选择合并申报纳税或者分别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除了至少一方请求分别申报纳税者以外,均采用合并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7种居民所得分类,不同类型的所得计算方式不同。前3种所得用经营年末的和前一经营年末的净值差额(净值比较)来计算应纳税所得,4-7种所得采用净所得法来计算(毛所得减去相关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项目应按照规定办法计算:
①雇佣所得。包括所有雇员的工资、薪金、实物性福利等。
②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分为三类,利息和股息属于第5种所得,不动产出租和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第6种租赁所得,其他投资所得属于第7种所得。
资本利得视为普通所得按照标准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长期资本(指使用时间长达10年以上的土地、建筑物和持有期长达12个月的股票等)利得免税。
投资所得(例如利息和股息)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可以享受1370欧元的投资补贴和51欧元的费用扣除,已婚夫妇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双倍扣除。
③免税项目。各类保险赔偿金,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残障和老年保险;各类社会分配资金;法定养老保险的一次性支付金;各类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奖学金。
④税款扣除。税款扣除包括以下几项:
慈善和科学捐赠。向德国和某些国际慈善机构的不超过总所得5%的捐赠可以扣除。用于科学目的的捐赠可以扣除10%。最高扣除限额为1534欧元,已婚纳税人合并申报纳税者可以双倍扣除(即可以扣除3068欧元)。
16岁以上的德国居民子女每年每人可以扣除3648欧元;不足16岁的德国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可以扣除2160欧元;就读子女每人每年可以扣除924欧元;雇员每人每年可以扣除1044欧元。
经营性费用。雇员发生的不能从雇主处取得补偿的商务性必需费用可以扣除,包括交通费用、捐款、专业会费、购买业务读物的费用等。商务性费用最低扣除限额为每年1044欧元,实际支出达不到此数额时也按照此限额扣除。
社会保障税、保险费、抵押贷款利息等非商务性费用可以扣除。
雇员薪金的11%可以扣除,最高扣除额为1500欧元。如果旧的扣除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采用旧的费用扣除规定。2006和2007纳税年度,雇员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缴款的年最高扣除额为1575欧元。纳税人首次职业教育或者学习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最高可扣除4000欧元。从2006年1月1起,税收咨询费不再允许扣除。
⑤德国州一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者(包括外国人)来自德国营业机构的所得要缴纳地方所得税,来自主要宗教社区的所得要缴纳教堂税。
⑥对雇员不征收地方所得税。
3.增值税
(1)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就其提供的货物或者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应税货物、劳务的出售人或者提供人。但是,从事某些特定业务交易的纳税人,例如欧盟内部供货等,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方而不是销售方。
(2)征税对象、税率
①征税对象:货物、劳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决定了其经营活动发生地是否在德国境内,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不动产的提供地是土地所在地;可移动货物的提供地是该货物所在地;会议、展览、娱乐、培训和教育的提供地是劳务提供地;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大多数设备租赁、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广告业,如果收受人是企业家,则是收受人所在地。
非发生在德国境内的货物、劳务提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德国的增值税也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到德国的货物和按照欧盟统一市场程序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进口的货物征收。
②税率: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9%,低档税率7%,适用于农产品、食品、书籍、药物、报纸、书籍、剧院、博物馆和音乐厅的服务等。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贸易。
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6%提高到19%。医疗、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或者长期租赁活动免缴增值税。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一个企业既涉及免税交易,又涉及非免税交易,进项税要分开计算。
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财产交易,教育与健康服务、燃料、电力、某些非营利活动、房地产的出售和出租等,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无权要求从其所发生的其他应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但是税收鼓励的行业,如从事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虽然自身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款。
当进项税额与德国以外的供货相关时,在德国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增值税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其他主要税种
(1)社会保障税。在德国,雇员和雇主都要缴纳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以工资、退休金等为征税对象,按照总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和雇主各承担50%,雇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由雇主从雇员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德国2006年社会保障税税率详见表3。
表3 德国2006年社会保障税税率表 | |
项目 |
税率 |
残疾人和老年人保险 |
1.7%(雇主与雇员各为0.85%。从2005年起,适用的税率23岁以上的无子女雇员要多承担0.25%,通用的税率为1.1%) |
健康保险 |
13.3%(为平均税率,因为雇员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因此税率也略有不同。雇主与雇员适用的平均税率为6.65%,从2005年起,雇员还要多承担0.9%) |
养老保险 |
19.5%(雇主与雇员各适用的平均税率为9.75%) |
失业保险 |
6.5%(雇主与雇员适用的平均税率为3.25%。从2007年1月1日起为4.5%) |
自2002年1月1日起,雇员每月缴纳的老年医疗保障税最高限额为29欧元。
(2)遗产和赠与税。遗产和赠与税是联邦政府对遗产和财产赠与征收的一种税。现规定遗产和财产赠与均作同样处理,适用税率从3%至70%不等。具体适用税率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随着有关资产价值的升高而提高;二是随着继承任与被继承人、受赠人与捐赠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下降而上升。
(3)教会税。在宗教社区,根据应当纳税所得额征收教会税。教会税的纳税人为正式登记注册的教徒。教会税由雇主代扣代交到财政局,再由财政局直接返还给教会部门。教会税属于所得税附加性质的地方税,税率为8%—9%不等,具体适用税率根据所在州地理位置确定。教会税不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不包括在国家的财政收入统计中。
(二)主要税收优惠
联邦政府和所有16个州政府都提供各种财政鼓励,以促进私人投资。鼓励措施包括给予直接补贴(贷款或者赠款)和提取折旧备抵。这些优惠既限定行业(如运输、采矿、钢铁、捕鱼和建筑业),也限定地区。
1.加速折旧。如果企业的净资产不超过204517欧元,允许企业的固定动产进行加速折旧,折旧率为20%。除此之外,这种折旧规定也允许同时采用余额递减法进行。该折旧优惠政策主要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如果大型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使净资产少于204517欧元也可以从中受益。
2.投资准备金。净资产为204517欧元或更少的企业允许为将来购置新的资产设立最高为154000欧元(新企业为307000欧元)的免税准备金。免税准备金不能超过符合税法要求资产总额的40%,该资产必须是纳税人在2年(新企业5年)内获得的。如果该资产不是在2年或5年期限内购置,该准备金必须解除。此外,公司为了保证现有的免税准备金,公司所得每年必须以解除掉的准备金数额的6%增长。不属于敏感工业部门(钢铁、汽车、船舶制造、合成纤维、农业、渔业、交通与煤炭业)的新企业允许设立这样的免税准备金。
3.免税投资补助。从2005年1月24日起,《2005年新投资补助法》给予在5个包括柏林在内的新的联邦州(Federal states)投资并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免税投资补助。该补助优惠限于首次投资新的折旧资产,包括新建筑物,在5个新的联邦州至少要保持5年。这些资产必须属于生产性设备或者某些服务性企业,例如市场营销、工程规划、研究与开发和数据处理等。免税投资补助为购置成本的12.5%和27.5%之间不等,依据企业的规模、投资的类型(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常设机构的位置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