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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博士后制度的特点

2013年11月25日
来源:知识人网整理
摘要:
    美国博士后制度的特点正是随着经验的积累,把自己的一套关于博士后的行为和规则逐步系统与定型,使得它能够被认知、剖析和模仿。
 
  (一)博士后制度的价值:人才培养与人才使用
 
  制度的价值是与人们对制度存在与发展目的的认识相关联,并采取相应的规则去实现。长此以往,规则就会变成传统并保持下去,作用于整个制度,使制度的价值得以巩固与丰富。
 
    霍普金斯大学开启的博士后制度,原始目的非常明显与简单,即“人才培养”,它为年轻博士提供条件,让他们进一步从事科学研究。其后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大学秉持了这一价值,为刚毕业博士提供独立研究的机会与条件。“获得博士学位不代表教育的结束,对于刚毕业的博士再有几年的机会去拓展研究领域是非常有用的。”“80年代,生物化学的博士有86%做了博士后,40%与不同导师做了第二站或更长时间的博士后。”近年来,许多研究型大学也把博士后经历作为应聘高校任教的“敲门砖”。这一原始价值贯穿到整个博士后制度中。
 
    其后,随着招收机构从大学增加到政府机构和企业,出现了博士后制度的第二目的,即“人才使用”。无论是资助人数较多的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农业部、能源部、国防部、环保局、海洋大气部门、地质勘探局等政府机构与组织,还是以洛克菲勒为代表的民间组织,或是以IBM公司、杜邦公司等为代表的高科技公司,都招收博士后来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特别是对公司而言,博士后“廉价物美”、年富力强,省去了聘用科技人才的高薪,而且还没有“解聘”的后顾之忧。由此,企业成为美国博士后人数增长较快的部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1924年洛克菲勒创设国际交流基金后,除了极特殊的专业领域外,美国都面向全世界招聘博士后。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外国博士后人数超过了本国。据调查,美国2004年博士后人员中有许多是外国留学人员,来自中国、西欧的留学人员居多,博士后人员的构成比例为:外国留学人员占65%,美国公民占35%。其中,约一半外国留学人员博士后出站后留在了美国。
 
  (二)博士后管理:松散与差异
 
  美国博士后的管理制度在创建之始就体现为一种内在制度。霍普金斯大学把自己的发展定位于研究型大学,开创博士后制度也正是基于此办学理念。作为研究人员类型之一的博士后,其研究的共性远远大于个性。因此,它没有对博士后制定什么特殊的规则进行管理。其后,招收博士后的其他大学也采取了霍普金斯大学的类似做法,大多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和制定特殊的规则,体现了对博士后管理的松散性。
 
  据统计,在招收博士后的美国大学中,目前只有56%的大学有管理博士后教育的校级办公室;50%的大学有正式的博士后教育管理政策的制定及审议程序。87%的大学向博士后提供执教的机会,其中79%有正式的博士后执教管理制度。但是,只有少数大学(8所)颁发博士后结业证书,另有两所大学在博士后提出申请后可以提供结业的书面证明。就大学对博士后的管理而言,各校在管理机构、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很不统一,显示了大学之间的巨大差异。
 
  除大学外,美国联邦政府也没有相应的博士后的管理机构。“虽然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建议联邦政府加大支持博士后教育与科研训练的力度,并再次肯定博士后教育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成立协调全美博士后发展的管理结构。从当前博士后经费资助来源来看,虽然美国的国家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是参与博士后教育活动最多的两大联邦机构,但它们既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规定,也没有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跟踪与反馈机制,它们的参与仅仅是一种科研拨款行为。
 
  政府没有设置管理博士后的机构,并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美国政府对博士后管理的不作为。由于受到美国宪法规定的制约,教育发展属于各州权力,联邦政府不能干涉。政府对博士后的管理采取了“无形之手”的方式,通过经费资助来引导博士后的专业、规模等的发展。
 
  (三)博士后质量评价: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的质量评价,既是博士后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博士后个人工作水平的证明以及寻求工作的重要依据。
 
  由于美国没有全国性博士后管理机构,它对博士后的质量评价主要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概括起来,美国对博士后的资助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教授项目”。这是当前大多数博士后获得资助的方式,也是资助方式增长最快的一种。大学教授在获得政府或企业的研究项目后,根据项目需要招聘博士后作为自己的研究助手,或让博士后承担子项目的研究。由于教授对博士后的任务规定不同,评估标准也会不一样,教授有相当的自主权。第二种为“联邦政府培训项目”。联邦政府资助某些研究型大学挑选博士后作为大学发展的人才培养,它要么由资深教授带领博士后实施一些课程或课题的研究计划,要么由博士后自己选择研究课题。这类资助中,大学对博士后的招收、任务计划等方面有很强的自主权。第三种为“博士后奖学金”,这类资助由政府研究机构或大学提供奖学金,通过对刚毕业博士提交的研究计划和学术背景等信息进行价值、需求、能力分析后筛选招生。
 
  以上三种资助模式,虽然资助的主体和重点不一样,但在评价博士后质量上保持着一致性。那就是导师、大学或研究机构在招收博士后时,对要招收的博士后在任务、要求、时间以及待遇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一旦招收,双方就如同签署了聘用或合作协议。对博士后的质量评价,则根据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