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 件: |
附件1: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doc |
人社部函[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的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十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军队系统和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除外),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表),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或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或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同意后,申请设站单位须于2015年3月15日-4月15日登录中国博士后(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进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专项入口,按照“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网上申报须知”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军队系统和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九份提交至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或有关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或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或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至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除审核纸质申报材料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或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还须于2015年3月15日至4月30日在中国博士后网审核、提交有关单位的电子材料。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请勿超过20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材料内容涉密级的需在申报材料封面醒目位置加以注明。
联 系 人:薛万里 王芳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处 邮 编: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7344,842083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