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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A常见问题(一)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知识人网整理
摘要:

问: 什么是USCIS?

答: USCIS是美国移民局的全称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是美国的国家政府机构,主要负责管理美国境内外籍人士,以及处理与移民相关的申请(如EB-1A)等。

移民局原来曾经隶属于司法部的管辖,但在911事件之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就转移到了国土安全部的管辖之下。在2003年3月之前,USCIS曾用名做移民归化局(INS)。现在,人们也会简称之为CIS。

 

问:美国有哪几个移民服务中心?

答:CSC,NSC,TSC,VSC

NSC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

负责地区:Alaska, Colorado, Idaho, Illinois, Indiana, Iowa, Kansas, Michigan, Minnesota,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orth Dakota, Ohio, Oregon, South Dakota, Utah, Washington, Wisconsin, and Wyoming.

CSC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加州服务中心)

负责地区:California, Hawaii and Nevada.

TSC ( Texas service center德州服务中心)

负责地区:Alabama, Arkansas, Florida, Georgia, Kentucky, Louisiana, Mississippi, New Mexico, North Carolina, Oklahoma,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and Texas.

VSC (Vermont service center佛州服务中心)

负责地区:Connecticut, Delaware,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York,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Vermont, Virginia, Washington D.C. and West Virginia.

 

问: EB-1指什么?

答: EB-1是英文Employment-Based First Preference Immigration首字母的缩写,指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

 

问: EB-1A指什么?

答: EB-1A指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中的杰出人才,是指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杰出人才,这些领域包括艺术﹑ 科学﹑ 教育﹑ 商业﹑ 体育等。

 

问:什么条件可以申请EB-1A?

对于如何衡量“杰出人才”,联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从如下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用第一种标准来衡量“杰出人才”,申请人只需证明他/她曾经获得过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仅凭此项国际知名奖励,无须提供其它证据,即可满足杰出人才的标准,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至于什么样的国际奖项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移民法并无确切定义或具体标准。一般来说,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或国际重大发明创造,则可被接受为重大国际知名奖励。

但是,并不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或奥林匹克奖之类的重大国际知名大奖的人才算是杰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种相对宽松的衡量标准,即申请人只需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就可申请杰出人才移民。

 

申请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任意三条(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1.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內,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不一定是美国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內具有优异成就;
  2.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3.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成就(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4. 在其领域內,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审,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5. 在其领域內,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独创、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6. 在所属专业领域內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7.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8.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9.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录影带、DVD等的销售量得到反映。

 

除此之外,外国人还需证明移民法规定的另外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将会为美国带来实际利益。

所有杰出人才移民申请都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获得雇主支持和永久性工作承诺。因此,只要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申请人可自行提交移民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即使申请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只需证明其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如预期雇主的信件、未来工作具体计划或其它相关证据,就可提交杰出人才移民申请。 同时,申请人在递交杰出人才申请以后,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此外,在等待杰出人才批准的同时,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国家利益豁免。

 

问: EB-1A申请至少要准备哪些文件?

答: 根据移民法及相关规定,EB-1A的申请需要提交I-140表格以及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人才条件的证据文件,例如获得的国际奖项的证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文章被引用的索引,以及业内专家和权威人士的推荐信等。

 

问: 在EB-1A申请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 在EB-1A申请中,举证责任由申请人和他/她的律师承担。

 

问: 如果我同时满足杰出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的申请条件,我应该选择哪一个?

答: 如果能同时满足两类标准,一般情况下推荐申请殊技能人才EB-1A,因为EB-1A类的申请不会把申请人限制在支持提交申请的特定雇主和工作职位上。但是,杰出教授/研究人员的申请EB-1B需要雇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职位的承诺。此外,在EB-1B申请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更换了雇主,那他/她原本正在处理中的申请就有可能因此而终止。不过,相对于EB-1A来说,EB-1B类的申请对学术成就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总的来说,申请人的个别状况会使情况有所不同,这需要根据具体状况而定。

 

问: 我可以同时提交杰出人才EB-1A和杰出教授/研究人员EB-1B的申请吗?

答: 可以。一般情况下同时提交两项申请其中一项申请会早于另外一项获得批准。此外,如果两项申请有一个被拒绝了,另外一个还有获得批准的希望。

 

问: 博士在读的学生可以申请EB-1吗?

答: 可以的。但一般来说,博士在读学生申请EB-1比较困难,因为相对于EB-1A的标准来说,博士在读学生一般很难达到要求的学术成就的标准;而对于EB-1B来说,博士在读学生又很难满足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的限制。

 

问: 发表了多少篇文章才能申请EB-1A?

答: 事实上,移民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关于发表文章数量的规定,这要看移民局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操作。事实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只是一个可选择的标准,并不是申请EB-1的明确要求。例如在申请EB-1A过程中,只要申请人符合规定的10项条件中的3条,就可以进行申请,而发表文章只是10项可供选择的项目中的一条可选项。

 

问: 如果我在EB-1A的申请过程中换工作会有怎样的影响?

答: 这对你的申请没有影响。杰出人才EB-1A是自己作为申请人的申请,并不需要雇主的支持。因此,只要你还保持原本的工作领域,更换工作对你的申请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问: 我计划进行EB-1A的申请,但我在三个月内会搬到不同的州,搬家对我的申请会有什么影响?

答: 没有任何影响;你的申请继续有效。因为目前所有的I-140职业移民申请全部提交到NSC,而后部分申请由NSC转到TSC负责审理,就是说搬家不会对申请造成任何影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搬家之后应该把新的地址在10天之内通过答R-11表格及时通知给移民局。

 

问: 可不可以同时提交两个申请,例如EB-1A and NIW?

答: 可以的。移民法及相关的法律里面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多重申请。多重申请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申请的通过机会。